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相對人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大門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