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黃宇禾 被告 鄭志豪 上列被告鄭志豪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2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黃宇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溫祖民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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