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04號
100年度訴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海林43歲民.
楊右福38歲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海林、楊右福自民國一○○年十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海林、楊右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罪嫌部分,業經被害人指述明確,並有扣案物在卷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二人在台均屬短期居留、在大陸地區具有長期居住能力,其中被告楊海林甚且持有偽造證件,故認定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保本件審理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均裁定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執行羈押迄今(另有關禁止接見之部分業於100年8月22日起解除)。
二、茲本院於羈押3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