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81號原告三佳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福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鈴毓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被告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所定鋼架單價等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上開工程合約通則第8條約定,本合約內容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合約在卷足稽。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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