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字第13號上訴人 李蔡玉英
李建輝 李淑琦 李淑芬 李淑芳 李慧菁 李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世興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因100年消字第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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