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榮福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
高秀枝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