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穎 選任辯護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昱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
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即被告所指綽號「懦夫救星」之詐欺共犯)暨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08年10月17日屆滿。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10月7日依法訊問被告,並經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被告所為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就被告爭執之犯罪情節,仍待詰問包含被告所指綽號「懦夫救星」之詐欺共犯,暨衡酌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自107年10月22日起至11月17日止之短期內,為5次加重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是認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倘僅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遂進行。本院權衡公共利益、審判進行、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其防禦權可能受限之程度,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