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穎選任辯護人林楊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300號、第12174號、第12675號、第12
796號;108年度偵字第1098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740號、第1153號、第1154號、第2221號、第2279號、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穎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昱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2月27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
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
4項之非法寄藏子彈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據被告所稱尚有其餘詐騙集團重要成員未到案,而被告所述與其餘共犯亦有歧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又被告自承於107年11月15日之後數次收受該詐騙集團車手所交付之款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108年2月2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已於108年5月8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5月8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已定於108年5月29日宣判,為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8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宣示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