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14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丙○○間塗銷抵銷權登記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零參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應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費用。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丙○○間塗銷抵銷權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裁定准許在案(96年度救字第17號),嗣該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在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是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0,3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法應向原告徵收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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