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5千元及7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0日、具保人乙○○於96年3月1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新竹市○○區○○里○鄰○○路○○○號、新竹市○○區○○里○○○路○○○巷○弄○○號等住、居所拘提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稽。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二位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劉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