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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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2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送驗後檢還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放置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於民國97年5月29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路假日花市附近,拾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00公克,驗餘淨重0.0784公克)後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巷○○號友人 書國雄 住處內,為警搜索查獲,並在皮夾內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偵查時之自白。(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照片。(四)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6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70005448號鑑定書。(五)被告為警查獲後採集尿液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有該公司97年6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在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1081號卷第23-24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