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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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9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朱泰宇朱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
○路○○弄○○號,然被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1月
18日即已改設籍於台南市○區○○○街○○號,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完整姓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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