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第二法庭舉行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