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據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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