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忠雨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併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新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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