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