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57號聲請人 游美娟游祥本 之.訴訟代理人 許游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5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75│├──┼────────────┼─────────┼───┼──┤│003│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1-ND-97527-0│1│1000│├──┼────────────┼─────────┼───┼──┤│004│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1-ND-97528-2│1│1000│├──┼────────────┼─────────┼───┼──┤│005│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1-NX-10075-7│1│100│├──┼────────────┼─────────┼───┼──┤│006│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20056-7│1│315│├──┼────────────┼─────────┼───┼──┤│007│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3EX00000000│1│517│├──┼────────────┼─────────┼───┼──┤│008│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4EX00000000│1│277│├──┼────────────┼─────────┼───┼──┤│009│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5FX00000000│1│339│├──┼────────────┼─────────┼───┼──┤│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50│├──┼────────────┼─────────┼───┼──┤│01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0│├──┼────────────┼─────────┼───┼──┤│01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0│├──┼────────────┼─────────┼───┼──┤│01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6│├──┼────────────┼─────────┼───┼──┤│01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0│├──┼────────────┼─────────┼───┼──┤│01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08│├──┼────────────┼─────────┼───┼──┤│01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3│├──┼────────────┼─────────┼───┼──┤│01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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