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⑴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陸拾玖.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⑵新台幣壹萬零捌佰貳拾參元.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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