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雲晟企業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堅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永吉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六一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及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返還支票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依其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今尚未起訴,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