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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