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 簡家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俊宏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