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告 柯彥銘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明 被告 童玄博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