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祺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秀婷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0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經本院於一00年六月十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一00年六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七紙在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