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採鴻 以上上訴人與 謝鳳臺 因99年度訴字第184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
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均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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