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 何思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思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何思慧、案外人 鍾欽英 、 鍾桃龍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所○○○區○○段○○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