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甲○○因犯妨害公務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3日│97年9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案│署│署│││號├──────────┼──────────┼─────────┤││97年度偵字第28939號│97年度偵字第43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66號│98年度上易字第47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4日│98年4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66號│98年度上易字第477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98年4月15日││├─┴────┼──────────┼──────────┼─────────┤│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07號│1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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