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0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劉仲恒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寶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茂 法定代理人 戴文婉 (原名: 戴灝釗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