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9月12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9710529030號函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6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