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抗字第54號抗告人 劉家梅 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郭明昇 洪國棠 陳香吟 簡聖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
3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法院民國103年9月30日103年度審重訴字第364號裁定係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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