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88號上訴人0000-00000姓名住所詳附件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A姓名住所詳附件
0000-00000B姓名住所詳附件被上訴人 周立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聲請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