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82號上訴人 簡權治
簡瑋鋐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上訴人 梁新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