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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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移轉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謝和田 訴訟代理人 謝玉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秀冉 間土地移轉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55,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