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卜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章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佳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79,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