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陳足被告 潘聖文 上列被告潘聖文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張菁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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