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俊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0號、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參點肆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510公克,檢驗後淨重3.49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11年度聲沒字第380號頁3),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90號裁定戒治,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