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杰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568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交簡字第1369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江政憲 告訴被告蔡杰男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附111年度交簡字第1369號卷內)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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