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詢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0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民國98年4月6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4月6日98年執辛字第1245號執行指揮書(甲)1紙在卷可稽。是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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