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4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1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64號、第5402號、第64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即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 蘇茗惠吉祖烈 之指訴、同案被告 許文德 之供述、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贓物認領保管單、撿貨單、相片、扣案油壓剪1支為據,認定被告有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及故買贓物之犯行,並審酌被告之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有累犯之加重事由,且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向上而為竊盜、故買贓物犯行,對被害人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及被告竊得物價、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提起上訴,所提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雖以:
①單純油壓剪,尚非足以傷人之螺絲起足當武器可比,油壓剪係屬鈍器,並無尖銳開口,無法用以主動攻擊,並非兇器。②被告既已認罪,應依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各節,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㈠按攜帶兇器竊盜,衹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已足,本件被告持以行竊所用之油壓剪,係屬金屬製品,該等器械質地堅硬,如以之攻擊人體,在客觀上自足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訛。被告認為非屬兇器,容有誤認。
㈡又量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有逾
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判決已就被告所犯本案之一切情狀詳予說明其審酌之根據及理由,並無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或有何其他違法情事。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並有累犯應予加重之事由,原判決就此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含其犯後坦承)之理由,僅判處被告竊盜部分有期徒刑7月,已屬最低度之刑,被告上訴仍以其認罪有悔意之前審已審酌之事由,請求減輕其刑,顯然無據。
㈢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動機、情節輕微、素行端正、家計負擔、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28年上字第1064號等判例意旨可參)。被告竊盜、故買贓物之犯罪情狀並無何可憫恕之情事,被告徒以其犯罪後態度,要求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可憫恕」之依據,揆諸上揭判例意旨,顯有違誤,自非適法之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
四、被告既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之情狀。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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