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彩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0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忠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曹秀絨~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0九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一二九八六─五││壹│壹仟││├─┼───────────────┼──────────────┼────┼───┼────┼───┤│2│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一五六四三─四││壹│壹仟││├─┼───────────────┼──────────────┼────┼───┼────┼───┤│3│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九七九四六─二││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