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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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137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住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