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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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劉妍緹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被   告  廖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 板簡 字第 1365 號裁定(105.07.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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