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劉明公 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即 中村秀子 )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土地部分叁佰零 陸萬肆仟 玖佰玖拾伍元,建物部分捌佰陸拾叁萬玖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外,餘不得抗告。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