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請人甲○○(即美商勝霖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關於「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
原裁定理由欄三、「…九十九三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九年九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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