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更(四)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安隆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萬
李東錦 李 吳金春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