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