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未遂、竊盜等2罪,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附表┌─────┬───────────┬───────────┐│罪名│①竊盜未遂│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犯罪│97年9月17日│97年4月7日││日期│││├─────┼───────────┼───────────┤│偵查機關│屏東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366號│偵字第1839號│├─┬───┼───────────┼───────────┤││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26號│97年度易字第558號││事├───┼───────────┼───────────┤│實│判決│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31日││審│日期│││├─┼───┼───────────┼───────────┤││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26號│97年度易字第558號││判├───┼───────────┼───────────┤│決│判決確│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28日│││定日期│││├─┴───┼───────────┼───────────┤│備註│屏東地檢署98年度執莊│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水│││字第0006號│字第3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