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2號原告鉅盛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趙長椿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