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一)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應更正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四、處罰條文」部分,漏繕刑法第四十七條,應予補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