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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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相對人甲○○應送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出日本未歸行方不明由戶長代辦遷出日本神戶市生田區北長狹通六丁目叄拾貳番地,惟因該址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乙件、航空信封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