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4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079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於98年8月10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後,於98年8月2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核上訴狀並未附具體理由,僅敘稱茲提起上訴,理由狀後補呈等語,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審判長認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其補正,並限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為之,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0月1
4日依上訴人之戶籍地址送達,由其父 陳妙 親自簽收,已生送達之效力,計至98年10月21日業已屆滿,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詎被告於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